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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03日 00:0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迟至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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