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迟至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上一篇:荆楚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版权所有:荆楚理工学院 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 Copyright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地 址:湖北荆门市象山大道33号 邮政编码:448000 联系电话:0724-2355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