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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03日 00:0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秉承“崇学尚德,求实创新”校训,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报到前或报到期间向学校招办说明情况或请假,并由招办及时向教务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对学校无重大危害者,可以保留学籍;对学校有重大危害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司法机关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第1、2周内按规定缴纳费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级学院应根据前一学期学生注册名册审核本学院当学期学生报到情况,填写学生注册情况汇总表及未注册学生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学期第三周前报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微机处理,打印当学期学生注册名册。

第二节 课程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形式。课程成绩考核必须严格按教务处的安排执行,凡在期中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必须报教学院(部)和教务处批准备案,否则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 所有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查主要根据学生平时成绩评定课程成绩,平时成绩包括:提问、作业、测验、实验、考勤等;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口试、实验操作及开卷形式。考试和考查科目由二级学院确定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的总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第十四条 评卷工作由教研室主任具体负责。每一门试卷原则上由本学科教师集体分工,协作完成阅卷,不单独一人阅一门试卷。特殊情况下须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方可单人评卷。

第十五条 评卷过程要始终严格执行标准答案和评分要点,评卷工作要保证质量和信誉。评卷教师要认真做好复查、统分工作。

第十六条 考试和考查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在学生试卷上对答题错误的地方应用标记,并在大题上记正分,汇总表上记正分(得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专长成果证明,转专业后能更好地发挥其专长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文科转入理工科或由理工科转入文科的;艺术类转入非艺术类或非艺术类转入艺术类。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五)成绩不合要求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和拟转入的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同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教务处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二)学生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度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三)学生转专业,其学费标准执行转入专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学生;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

(六)提前批录取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本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专科六年,本科八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有其他特殊原因,学生要求停课准备时间占一学期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应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专科不得超过三年,本科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动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应对其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批准复学的学生应当编入新的年级。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每学期开学初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级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实行逐级审核: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终审,学院主管领导签批。毕业证书由校长或校长授权教务处组织各二级学院协助校长颁发。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凡我校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持有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团体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可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执意而为或学校未知情况下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关于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别突出的向上级部门推荐表彰。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就处分意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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