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理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湖北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荆楚理工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是指从事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他们既是学校育人工作的骨干力量之一,又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坚持“重选拔、重管理、重使用、重培养”的原则,不断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第三条 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辅导员作为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我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岗位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指导学生党团建设、学生社区建设和班级管理。充分发挥党建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龙头作用,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不断增强学生的集体观念和纪律观念;培养学生骨干和先进典型,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指导班级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组织学生参与学风建设系列活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加强考试纪律教育,树立良好的考风;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学术科技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营造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学生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的推荐、评审工作,做好困难学生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困难,重点做好特殊学生的教育引导,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学会与人友好相处,优化个性,完善人格,树立健康向上的良好形象。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二级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深入基层,服务乡村振兴,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坚持正确导向,恪守职业操守。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履行工作职责,掌握工作规律。辅导员要认真履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落实查课、听课、查寝、晚点名等日常管理工作;要探索和掌握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教育工作;要参加有关工作会议,交流、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注重业务学习,开展工作研究。辅导员要自觉加强学习,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培训,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和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研究,每年至少撰写1篇学生工作方面的研究文章。积极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和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
(四)规范工作程序,工作公正公开。辅导员要根据学生特点制定相应的年级规划,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学生管理细则,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以及考核奖惩工作,对学生实行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在学生评优评先、组织发展等工作上做到公平公正、民主公开,在学生处分、经济资助等工作上做到及时合理、程序规范。
(五)深入课堂宿舍,贴近学生实际。坚持辅导员“一线工作法”,辅导员要定期深入学生一线,了解和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和思想状况,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每月至少召开2次主题班会,每周至少走访2次宿舍,每月至少深入课堂听2次课,与特殊学生每周至少进行1-2次谈心谈话,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和思想疑虑,每学年要有计划地与所带学生每人至少谈心1次。
(六)重视学生信息管理,做好信息工作。辅导员应做好学生信息的搜集、整理与更新工作,了解和掌握每个学生的基本情况,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做好学习困难、经济困难以及身心障碍等特殊学生群体的信息记录、沟通、上报工作。
(七)增强学习自觉,提高自身素质。辅导员要做好年度学习计划和总结,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主动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升自身工作水平;积极参加心理咨询、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辅导员工作相关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辅导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两种类型,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各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兼职辅导员是指在主要工作岗位之外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学校可从专任教师、行政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七条 辅导员的配备坚持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专职辅导员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足额配备。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应带学生数原则上不少于70名。每个年级都必须配备专职辅导员,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兼职辅导员和学业导师。
第八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是代表党委和行政建设和管理辅导员队伍的主要职能部门,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参与和支持辅导员队伍建设。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及相关二级学院等单位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九条 辅导员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新任辅导员要求是中共党员,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0岁以下,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十条 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两年以上担任兼职辅导员或学业导师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学生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在职在岗的辅导员可根据个人意愿,在教师岗和管理岗之间任选一岗(非“双肩挑”)。选择教师岗位的,可评聘辅导员系列教师职称,按职称兑现待遇;选择管理岗位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确定行政职级,按职级兑现待遇。一经选定,不再更改。
第十三条 学校在教师职称评聘时,按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称。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称评聘范围。具体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
第十四条 学校应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考核合格者可享受相应管理岗位等级的经济待遇(奖励绩效)。
工作年限 |
对应岗位经济待遇 |
备注 |
见习期满 |
管理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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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上一级待遇 满三年 |
管理八级 |
研究生学历毕业的辅导员工作满一年 |
享受上一级待遇 满三年 |
管理七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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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上一级待遇 满十年 |
管理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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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上一级待遇 满十年 |
管理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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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兑现奖励绩效待遇时,在享受上一级奖励绩效待遇时间内至少有一次在辅导员年度考核中为优秀等次,其它年度考核必须是称职。辅导员转岗后将不再享受该待遇。
第十五条 加强对辅导员的培训,将对辅导员的岗位培训作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辅导员培训坚持岗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国内培训与国外研修相结合,建立国家、省级和学校三级辅导员培训体系,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一)新聘辅导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工作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和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二)学校组织辅导员开展业务培训,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辅导员工作研讨会,鼓励各二级学院组织辅导员进行工作经验交流。
(三)学校不定期举行各种适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特点的专项知识培训。
(四)学校鼓励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鼓励和支持辅导员以省级和校级学生工作研究项目为依托,开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第十六条 加强辅导员社会实践锻炼和学习考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等活动,开阔眼界、增加阅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适时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进修、培训活动。学校选拔组织出国人员时,要根据出国任务和性质安排符合条件的辅导员参加。
第十七条 辅导员的转入与转出须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审批备案,各学院不得随意调入或调出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因公、因私请假,除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外,须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同意方能外出。专职辅导员必须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五年方可申请转岗或参加其它序列岗位职务竞聘。
第十八条 辅导员队伍是学校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学校在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同时,对优秀的辅导员给予重点培养,在选拔涉及学生工作相关岗位的中层干部时应重视选拔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干部,也可根据个人条件和志向向其它工作岗位输送。专职辅导员可兼任二级学院学生党支部书记、团组织负责人等职务。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条 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人事部门、二级学院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重点对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辅导员的考核按《荆楚理工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辅导员在下一个聘期内可优先聘任继续担任此职务,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实行离岗待聘或解聘,不得享受相关津贴。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成绩优异的辅导员,学校授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职称和职级的晋升。担任辅导员工作期间,获得校级先进个人表彰两次以上者,可优先推荐评选省级以上先进个人。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在工作中,如违纪或不履行相关工作规定,思想上不求进步,工作上不求进取,作风涣散疲沓,以致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扣发津贴以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将辅导员的岗位津贴纳入校、院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与同级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岗专职辅导员,招聘的专职辅导员相关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兼职辅导员相关待遇由学院统筹考虑。相关待遇规定仅限于在职在岗辅导员,离开辅导员岗位后,按相应其他岗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荆楚理工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荆理工学〔2012〕1号)、《荆楚理工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试行)》(荆理工学〔2012〕1号)、《荆楚理工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荆理工学〔2012〕2号)、《荆楚理工学院班主任考核办法(试行)》(荆理工学〔2012〕2号)、《荆楚理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荆理工学〔2018〕2号)等文件同时废止。